一句话概括

42号文即《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它维持境内虚拟货币业务的非法性质,禁止境内未经批准的RWA代币化活动,同时允许境内主体在完成相应核准或备案后,以境内资产在境外开展代币化业务。资产支持证券类代币须由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在境外发行前向证监会备案。

过去几年,几乎每一位找我们咨询RWA的境内客户,第一个问题都是:「在香港或迪拜发,是不是就和内地没关系了?」42号文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只要底层资产在境内,就有关系,而且关系很具体。好消息是,这次监管部门不再只说「不能做」,而是第一次说清楚了「怎样才能做」。

两份文件

42号文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经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分工上,虚拟货币相关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RWA代币化相关工作由证监会牵头。

证监会指引

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26〕1号),并配套发布关于备案材料内容及格式的办事指南。指引所称业务,是指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不变的部分:禁止范围反而更宽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境内的兑换、交易中介、做市、代币发行融资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被认定为在流通中发挥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 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一律禁止,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或RWA代币化服务,明知而为其提供协助的也要承担责任。
  •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此外,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批准的相关业务提供账户、清算结算、托管等服务,互联网平台不得提供推广与导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投资合同无效,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换句话说,想借「RWA」之名在境内发行普通加密代币,这条路已经被明确堵死。

新增的部分:境外发行的合规通道

42号文专门就境内主体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作出规定,核心原则是「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按代币的经济实质确定监管部门:

  • 外债形式:实质为境外借款的,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债管理框架,跨境资金由国家外汇局监管。
  • 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类、股权类:由证监会监管,按指引办理备案。
  • 其他形式: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未经核准或备案,不得开展。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可以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但须审慎经营,配备合格人员与系统,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与反洗钱要求,并纳入集团统一风险管理。为跨境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须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情况。

证监会备案的要点

  • 谁来备案: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而不是境外发行人。
  • 何时备案:开展相关业务之前,实践中即境外发行之前。
  • 报送什么:备案报告(完整说明境内备案主体、基础资产与代币发行方案)、法律意见书,以及境外全套发行文件,包括发行文件、技术文件、交易文件与信息披露文件。材料须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附中文译本。
  • 处理结果: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完备的通知补正;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证监会可视情况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意见,办结后在官网公示备案信息。
  • 备案之后:境外发行完成,或发生重大风险等事项,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 谁对材料负责:境内备案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均须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指引同时要求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或安全审查程序。证监会备案是代币化特有的一道门,但不是唯一一道。

六项负面情形

基础资产及实际控制该资产的境内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1.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
  2.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3. 境内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4. 境内主体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的;
  5. 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依法不得转让的;
  6. 基础资产属于境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禁止情形的。

哪些人会被覆盖

  • 以自有境内资产发币的境内企业:最直接的情形。租金、应收账款、基础设施收益或股权权益在境外代币化,都要走对应的核准或备案。
  • 持有境内资产的境外集团:BVI或开曼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内运营公司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代币,同样落入范围,因为备案义务在实际控制资产的境内主体身上。境外外壳改变的是「谁发行」,而不是「是否适用」。
  • 由境内控制的境外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这与RWA是两回事。境内主体控制的境外主体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因此由境内控制的BVI公司发行功能型或治理代币,首先是42号文的问题,其次才是BVI的问题。
  • 境外平台与服务商:交易所、券商、发行平台与技术服务商,无论在哪里持牌,都不得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RWA服务。
  • 境内金融集团的境外机构:可以开展业务,但须纳入集团合规与风险管理。

42号文没有对「境内主体」作穷尽式定义,业内普遍按实际控制关系从宽理解。如果站在境外发行人背后的是境内自然人而不是境内企业,是否适用相关规定,需要与中国内地律师结合具体事实分析,不宜自行推定。

迪拜、香港还是BVI

做架构时最重要的一点:境内要求与境外监管是叠加关系。任何境外牌照都不能替代证监会备案,证监会备案也不授予任何境外许可,每一个发行地都要按自己的规则单独满足。

迪拜与VARA

在迪拜发行以现实资产为参照的代币,在VARA的分类中通常属于第一类资产参照型虚拟资产(ARVA),发行人须为在迪拜(DIFC以外)设立并取得VARA牌照的主体。如果底层资产在境内,就要三条线并行:VARA发行牌照与相应架构,详见英文版VARA第一类代币指南及迪拜房地产代币化;境内控制主体向证监会备案;以及设立并注资迪拜发行主体所需的境外投资与外汇程序。VARA、银行与托管机构都会问境内这一侧是怎么处理的,证监会官网公示的备案信息就是最干净的回答。

香港

香港一直是境内RWA项目的首选目的地,地缘与语言优势仍在。香港自身的证券与稳定币监管规则管的是境外发行这一侧,42号文管的是境内这一侧,距离近并不会让要求变少:以境内资产在香港发行,同样需要证监会备案。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境内金融集团在香港的子公司可以开展业务,但须纳入集团风险管理;任何以离岸人民币稳定币为核心的项目,无论发行人是谁,现在都需要事先取得同意。

BVI

BVI公司常被用作发行人或持股平台,但42号文并不在意这一层:备案义务仍在境内控制主体身上。在BVI这一侧,赋予持有人基础资产现金流权益的代币,很可能构成《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下的投资产品。BVI对功能型代币的优势,即发行自有代币不属于《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的登记范围,并不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代币,详见BVI代币发行主体设立指南。境内企业设立BVI特殊目的公司本身,也需要履行境外投资程序。

稳妥的推进顺序

顺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每一步都决定下一步能写什么。处理以境内资产为基础的代币化项目时,我们按以下顺序推进,境内法律意见与备案由中国内地执业律师负责:

  1. 先按境内规则定性。外债、资产证券化、股权还是其他形式,决定由哪个部门监管、走什么程序。如果设计更接近虚拟货币而不是资产支持凭证,应当就此止步。
  2. 排查负面情形。对基础资产(权属、可转让性、权利负担、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以及境内控制主体、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
  3. 梳理其他境内程序。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程序,资金出境与回流的外汇程序,以及资产数据出境的数据安全评估。
  4. 确定境外发行地并据此设计。迪拜VARA第一类、香港或其他受监管的发行地,并以书面形式完成境外定性分析(使用BVI载体的,包括SIBA分析)。
  5. 定稿境外全套文件。证监会备案审阅的就是境外的发行、技术、交易与披露文件本身,备案不可能先于文件定稿。
  6. 向证监会备案,并等待备案完成。在此之前不做推广、不做预售、不铸造代币。
  7. 在境外发行,并落实有效的销售限制。不得向境内主体提供服务,排除境内投资者须通过开户审核与地理屏蔽真正执行,而不是只写在页脚。
  8. 发行后报告与持续合规。发行完成与重大风险事项向证监会报告,境外的持续义务同步履行。

尚待明确的问题

指引对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备案规定得较为具体,其他方面则相对原则。42号文没有规定证监会办结备案的法定时限;外债形式代币在现有外债规则之外是否另有要求,以及「其他形式」RWA的具体程序,目前都还没有细化;「境内主体」是否及于自然人,也仍属解释问题。需要在这些问题上取得确定性的项目,应当预期通过备案前沟通而不是文本本身来解决,并在时间表上留足余量。

中国内地的法律边界

中国内地对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禁止,42号文延续并强化了这一立场。以境内资产在境外发行代币,只能按照42号文及证监会指引规定的路径,在完成相应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在境外设立公司,并不会使面向中国内地的相关活动变得合法。中国内地居民或企业设立或控制境外公司,还可能涉及境外投资备案与外汇登记等要求,详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ODI)指南。我们不就任何旨在规避中国内地法律的安排提供协助。

我们的角色

Neo Legal负责这类架构的境外部分:迪拜与VARA这一层、BVI及其他离岸载体,以及证监会备案时将要审阅的境外全套文件。境内法律意见书与备案由中国内地执业律师出具和办理,中国事务部全程以中文与境内律师及客户协同。我们只为以遵守中国内地法律为前提设计的架构提供服务。

常见问题

42号文是什么文件?

42号文即《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由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与国家外汇局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2021年的237号文。它维持虚拟货币禁令,同时规定了以境内资产在境外开展代币化业务的条件。

现在可以做RWA了吗?

只能在境外做,而且必须完成相应程序。境内RWA代币化活动仍然禁止,经批准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除外。以境内资产在境外发行代币,须按经济实质完成核准或备案:外债形式适用外债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类与股权类向证监会备案,其他形式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证监会备案由谁办理?什么时候办?

由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在开展相关业务之前,即境外发行之前办理。须报送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与境外全套发行文件,材料使用中文。证监会予以备案、通知补正或不予备案,并在官网公示已完成的备案信息。

用BVI或香港公司发行,可以不向证监会备案吗?

不可以。备案义务在实际控制境内资产的境内主体身上,境外发行人注册在哪里不改变这一要求。境外发行人同时还要满足当地监管要求,例如香港的证券监管规则或BVI的《证券与投资业务法》。

在迪拜取得VARA牌照,能代替证监会备案吗?

不能,两者是叠加关系。在迪拜发行资产参照型代币需要VARA牌照;如果底层资产在中国内地,境内控制主体仍须向证监会备案,并履行境外投资、外汇与数据出境等相关程序。

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公司可以发行加密代币或稳定币吗?

42号文规定,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具体某位创始人或某家公司是否适用,取决于具体事实,应在发行前与中国内地律师一起分析。

本文为截至所示日期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代币定性与牌照问题取决于每个项目的具体事实,请在依赖本文前与我们沟通。